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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赵XX与被执行人蔡XX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赵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XX寨XX号。

被执行人蔡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XX栋XX单元XX室。

申请执行人赵XX与被执行人蔡XX离婚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1)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XX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2月7日,被执行人蔡XX向赵XX给付案款10000元,赵XX向蔡XX出具了收条,并申请终结执行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已执行10000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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