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4月19日被逮捕。现在押于舞阳县看守所。
辨护人殷玉晓,河南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某及其辨护人殷玉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9日下午,被告人杜某去到舞阳县X镇X街寅子网吧门口,将舞阳县X村居民王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比德文牌x型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976元。案发后,被盗车辆被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魏某、王某某、张某、田某、王某某证言,价格鉴定结论、被盗车辆照片、抵押协议、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9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悔罪,赃物已被追回并退还,可酌定从轻处罚。对其辨护人提出被告人杜某认罪、悔罪,被盗车辆已被追回,犯罪手段一般,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辨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程攀峰
二O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昭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