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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扶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10月28日作出的(1999)莲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某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990元。本院于某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13000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马某发还,申请执行人马某出具收款收条。2012年2月7日申请执行人马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本院(1999)莲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院已执行13000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1999)莲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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