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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杨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庞鸿雁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献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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