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王××。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董事长。
王××与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10)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7月23日,王××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王××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王××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闫平
代理审判员李静波
代理审判员李晓燕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杨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