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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北京市某某街道幼儿园诉被申请人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北京市X街道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陈××,园长。

委托代理人阎××。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段××。

法定代理人王××(段××之母)。

北京市X街道幼儿园与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2010)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9月27日,北京市X街道幼儿园向本院申请再审。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北京市X街道幼儿园于201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市X街道幼儿园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X街道幼儿园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闫平

代理审判员李晓燕

代理审判员李静波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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