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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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现羁押于××看守所。

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1年×月××日作出(2011)×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责令被告人李××退赔赃款人民币九十元,发还被害人王××。

原审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因琐事纠集他人持械殴打被害人,情节恶劣,且强拿硬要被害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某告人李××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李××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某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李××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奕

代理审判员相阳

代理审判员刘用印

二○一一年××月××日

书记员刘晓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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