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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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

委托代理人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院X号楼X层。

法定代表人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

上诉人王××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0)宣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3月,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起诉至原审法院称:王××是西豪逸景X号楼×××室的业主,房屋面积73.08平方米。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定并经××××公司让利,物业收费标准是1元/平米月,王××每月应交纳的物业费为73.08元,照某3元/月,垃圾清运费2.5元/月。自2006年11月14日至2009年11月14日,王××共拖欠××××公司36个月物业费2630.88元、照某108元、垃圾清运费90元。上述费用经××××公司催要未果,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要求王××给付拖欠的费用,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王××经原审法院依法传唤,未按时到庭,事后其到庭就本案陈述意见。王××表示××××公司管理的小区脏乱差、没有绿化,××××公司擅自出租地下室,破坏楼房整体结构,还存在诸多服务不到位的情况。综上,王××不同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公司作为从事物业管理的公司,对王××居住的房屋进行了相应的物业服务,王××应当交纳物业费。现××××公司要求王××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理由正当;但鉴于××××公司表示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瑕疵,故法院将酌减上述物业费后判令王××给付。关于××××公司主张的照某、垃圾清运费一节,因××××公司承某自身存在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故××××公司上述诉讼请求,法院亦将酌减后判令陈彤给付。据此,于2010年6月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王××给付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一千八百四十一元六角二分、照某七十五元六角、垃圾清运费六十三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王××不服,上诉至本院,理由为,××××公司服务严重失职,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居民在脏乱差环境中生活,对拆毁楼体、私搭乱建的恶劣行为放纵不管;物业公司董事长曾承某将地下自行车库出租所得收益冲抵物业费,但一直未实行;开发商已支付过水电费,现物业公司代收的水电费,实属乱收费,应予退还或冲抵物业费;物业公司长达五年未公布过收支账目;物业公司的诉讼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要求依法改判。××××公司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公司系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法人单位,王××系北京市X区广安门外西豪逸景X号楼×××号房屋的业主,房屋面积73.08平方米。2005年10月,××××公司受北京宣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对王××房屋所在的西豪逸景小区实行物业管理至今。该房屋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定后,××××公司考虑到对该小区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准,主动将收费标准下调为每月1元/平方米,因此王××应交物业费标准为73.08元/月。一审审理中,××××公司要求王××交纳自2006年11月14日至2009年11月14日的物业服务费2630.88元,以及此期间照某108元、垃圾清运费90元。王××认为××××公司物业服务存在诸多问题,不同意向××××公司交纳上述费用。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京价(房)字[1997]第X号文件、京国土房管物[2004]X号文件、京价(收)字[1999]第X号文件、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业主临时公约、承某、缴费通知单、物业维修单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公司作为从事物业管理的公司,对王××居住的房屋进行了相应的物业服务,王××应当交纳物业费。现××××公司要求王××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理由正当。原审法院鉴于××××公司已表示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瑕疵,对其主张的物业费、照某、垃圾清运费予以酌减后判令王××给付,并无不当。王××上诉认为××××公司的服务存在诸多问题,且其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交纳物业费及相关费用。因××××公司的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瑕疵,原审法院已经对其主张的物业费、照某、垃圾清运费予以酌减,王××即应及时交纳,××××公司亦应积极改进其服务。另因××××公司曾催缴过物业费,且其服务存在持续性,对其诉讼时效的认定不宜过苛。综上所述,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王××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辉

审判员张兰珠

代理审判员张甍

二○一○年×月××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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