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曹XX。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XX。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严XX。
上诉人曹XX、陈XX、严XX因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的(2012)鄂钟祥郢民立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XX有限公司在实际拆迁中既未就拆迁许可证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也未提前公示,而于2011年6月9日,经XX有限公司工会民主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了《XX公司老厂区平房住户拆迁安置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三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该组织无权讨论通过该方案,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钟祥市人民法院(2012)鄂钟祥郢民立字第X号民事裁定,要求钟祥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XX、陈XX、严XX向原审法院起诉时提交的证据《XX公司老厂区平房住户拆迁安置方案》系由钟祥市XX有限公司制订,该方案是XX有限公司自主管理公司事务的行为,其诉请撤销XX有限公司制订的拆迁安置方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上诉人曹XX、陈XX、严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黄厚安
审判员徐英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