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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德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德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忠良,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赵清露,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区X路X号。

负责人:罗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鹏,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德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德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忠良,被上诉人张某乙及委托代理人赵清露,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二审出现新证据,致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爱国

审判员于磊

审判员邢蕾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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