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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X分公司诉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大道XXXX号XX国际金融大厦X楼XXX单元。

诉讼代表人郑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XX,上海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X,上海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XX公路XXX号X幢XXX室(上海X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汤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X分公司诉被告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需要对案情进一步调查,以明确本案事实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X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7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639元。

(本页无主文)

审判员王勤

书记员季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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