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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沙湘如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九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原告长沙湘如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镇。

法定代表人谢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丙湘,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九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X镇。

法定代表人胡某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九峰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长沙湘如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九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曾繁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九峰实业有限公司欠原告长沙湘如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饲料款125464元,于2011年12月27日支付4万元,2012年2月25日前支付4万元,2012年3月25日前支付45464元;

二、原告长沙湘如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810元,减半收取14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合计2575元,原告长沙湘如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75元,被告湖南九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繁星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吴亚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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