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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姜某某因房产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山水,河南精锐(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栗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贞,河南精锐(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确山县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确山县商务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姜某某因房产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0)确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山水,被上诉人确山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贞,被上诉人确山县商务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10)确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于发安

代理审判员梁俊明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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