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杨某、张某与李某某、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杨某、张某与李某某、李某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杨某、张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杨某、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某、张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张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李某某负担五十元(于某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杨某、张某负担二十元(于某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杨某、张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郝从宇

代理审判员章坚强

代理审判员夏晓红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宋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