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女。
委托代理人朱孝明,资兴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XX,男。
委托代理人刘任文,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曹庚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XX诉称,2005年原告吴XX通过网络认识被告陈XX,同年下半年同居,2006年2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7月4日婚生儿陈BB出生。由于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为琐事吵闹,婚生儿出生后,被告更暴躁,不时殴打原告。2009年中秋节,被告暴打原告后,原告害怕遭遇不测,一直在外打工不敢回家,至今分居近两年。原、被告曾于2008年在新区X路购买一套二手住房,当时购价18万元,未办理过户手续,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夫妻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纽带,现原、被告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陈俊安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至18周岁止,平均分割新区X路购买的一套二手住房。
被告陈XX辩称,同意法院调解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原告吴XX通过网络认识被告陈XX,同年12月原、被告同居,2006年2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7月4日婚生儿陈BB出生。原、被告婚前感情很好,婚后因缺乏了解,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2009年中秋节期间,被告陈XX打了原告吴XX后,原告吴XX即离开资兴,至今近两年,婚生儿陈俊安一直由被告陈XX及其父母照顾。原、被告无共同债务,有一套2008年购买的位于资兴市X街X路的一套二手住房,共两层,当时购价18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XX与被告陈XX离婚;
二、婚生儿陈BB由被告陈XX抚养,无需原告吴XX支付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资兴市X街X路X号住房归被告陈XX所有,原告吴XX自愿放弃此财产分割。
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庚雄
二0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某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