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XX,男。
被告欧YY,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XX与被告欧YY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欧XX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XX负担。
审判员曹庚雄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黄某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