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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严XX与被执行人张XX劳务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严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X村甲字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X区XXX家属院XX栋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XX与被执行人张XX劳务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严XX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万元。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1万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严XX,严XX收到案款1万元后,表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中关于被告张XX欠原告严XX工资175000元,于2012年1月18日支付10000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乔小明

执行员石东彦

执行员叶军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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