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qt,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豆某某,男,1965年6月17日。
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石某某、马某某与王qt借款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9日作出(2009)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石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石某某申请再审称,在马某某被羁押期间,石某某多方筹款还给王x元,2005年5月8日,王qt在马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让马某某给其打了7万元的欠条。欠条及保证条是在受胁迫情况所写。一、二审判决石某某承担连带责任错误。因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
王qt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马某某于2005年5月8日出具的欠条写明欠王qt现金7万元整。石某某也给王qt出具保证证明,保证二年内还清。石某某申请再审称保证条是被胁迫所写,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王qt要求马某某偿还借款x元和要求石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综上,石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石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琪
审判员刘新安
代理审判员林晓光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任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