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理人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荷塘区X村X村民小组。
负责人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市××区×××村×××组村X组长。
上诉人聂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市荷塘区X村X组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以“本案适用法律不当,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本案与承包经营权无关,案由定为承包经营权纠纷错误,应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纠纷;同时上诉人母亲徐某诉被上诉人的相同案例,已经荷塘区法院判决确定徐某有权获得补偿款”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聂某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征地补偿款x.86元,所以本案系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上诉人聂某某自1992年出生后,随其母亲落户于被告处,办理了相关的户籍登记手续,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起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享有诉权。原审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提出要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蓉
审判员李自强
审判员罗慧虹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汪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