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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X与被执行人张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请执行人张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村民,住陕西省泾阳县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村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X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经审查,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种强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张春宁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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