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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与云南昆明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宏运(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龙马潭支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地址新晃侗族自治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宁某,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晃伟,湖南西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昆明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X区西站X号。

法定代表人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四川省泸州宏运(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泸州市X区X街道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龙马潭支公司,地址四川省泸州市X区小市X组织机构代码(略)-8。

负责人刑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与被告云南昆明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宏运(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龙马潭支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3元,减半收取2711.5元,由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负担。

审判长刘建华

人民陪审员陈锡智

人民陪审员吴蓉晖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龙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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