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尹某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尹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某承担。
审判员李某乙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