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64岁。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30日下午17时许,社旗县晋庄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被告人徐某某家麦地中间的土坟边种植有罂粟,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徐某某非法种植的罂粟900棵,并当场铲除扣押,随后予以销毁。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另有证人徐××、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毒品销毁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毒品原植物种植管制法规,私自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在法庭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又未抗拒铲除,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0年4月7日起至2011年4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吕应伟
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康运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