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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峰矿区博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峰峰矿区博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峰峰矿区博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峰峰矿区博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票号金额10万元,出票人为鹤壁茂源纺织有限公司,支付认为鹤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风支行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峰峰矿区博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南洁

审判员石仲海

人民陪审员姜晓利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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