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个体建筑业主。住(略)。
被执行人孟石岭乡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乡乡长。
申请人李某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结算欠款6927元。本院在执行中,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孟石岭乡政府已按协议履行完毕工程欠款,本案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3)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志江
审判员李某安
审判员陈红梦
二0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张某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