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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孟石岭乡乡政府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岚皋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个体建筑业主。住(略)。

被执行人孟石岭乡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乡乡长。

申请人李某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结算欠款6927元。本院在执行中,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孟石岭乡政府已按协议履行完毕工程欠款,本案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3)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志江

审判员李某安

审判员陈红梦

二0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张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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