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杜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9年10月1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0月25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饭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10日7时许,在滑县X村老供销社商店门口,被告人杜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农用三轮运输车沿滑县X街X路自南向北行驶时,在公路的西侧与骑自行车自北向南行驶的郑XX相撞,造成被害人郑XX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经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杜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滑县人民检察院为证实所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尸体检验报告、滑县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尸体、肇事车辆照片、尸体处理通知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证人郑XX的证言、鉴定结论、尸体检验报告、滑县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尸体、肇事车辆照片、尸体处理通知书、调解书、收到条、撤诉书及被告人杜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农用车,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x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郭建新

二O一O年元月十四日

书记员卢永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