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又名谭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又名李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某承担。
审判员曹永斌
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谢彦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