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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某与被告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又名谭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又名李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某承担。

审判员曹永斌

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谢彦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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