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现住西安市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盛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乡新市X村民,现住西安市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盛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于201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盛XX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昆
执行员朱江平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