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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苏XX、陈XX等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交通肇事罪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苏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四川省巴中市X村民,住西安市X区XX。

申请执行人陈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陕西省紫阳县X村民,住该村。

申请执行人杨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陕西省紫阳县X村民,住该村。

申请执行人陈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四川省巴中市X村民,住该村。

法定代理人苏XX,身份已核,系陈XX之母。

申请执行人苏X,男,20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四川省巴中市X村民,住该村。

法定代理人苏XX,身份已核,系苏X之母。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X乡县XXX。

法定代理人杜XX,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XX、陈XX、杨XX、陈XX、苏X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交通肇事罪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XX、陈XX、杨XX、陈XX、苏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支付其赔偿款12.2万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张春宁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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