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09年8月13日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0年8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被告人蒋某某以2000元价格买下本村村民周发国家自留山上的松树,并雇请当地村民丁和发等人进行砍伐共计马尾松313株。经林业部门鉴定:折活立木蓄积为23.8345立方米。2009年8月13日,被告人蒋某某主动到商城县森林公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熊XX、周XX、丁XX、彭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片,现场调查报告,户籍证明、投案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青树
二O一O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