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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XX、邹某甲与被告黄XX、邹某甲X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XX,女,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原告邹某甲,女,汉族,学生,柞水县人。

法定代理人徐XX,系原告邹某甲母亲。

委托代理人王XX,男,汉族,居民,柞水县人。

被告黄XX,女,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被告邹某甲X,男,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邹某乙,男,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案由:共有物分割纠纷

原告徐XX前夫邹某甲志在柞水县XX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班,2010年11月7日邹某甲志在进行爆破作业时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徐XX、被告邹某甲X以及亲属邹某乙、邹某丙等人与柞水县XX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由该公司赔偿邹某甲志家属死亡赔偿金330000元。该笔赔偿款由被告邹某甲X保管,扣除安葬邹某甲志的花费和其他开销,还剩250568.80元。现原告徐XX起诉要求被告邹某甲X、黄XX分割前夫邹某甲志的死亡赔偿金250568.8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邹某甲X、黄XX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XX赔偿款20000元。

二、由被告邹某甲X、黄XX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邹某甲赔偿款75000元;此笔款项中5000元,由二被告在上述期限内给付现金,由原告徐XX代为领取;另外70000元,由被告邹某甲X用其身份证开户办理存折并设置密码,该存折交由原告邹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徐XX保管;从2013年起,以后每年1月1日,由被告邹某甲X配合原告徐XX取出5000元,用于原告邹某甲当年的抚育费。

案件诉讼费3386元,减半收取1693元,由原告徐XX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彭复华

人民陪审员黄让益

人民陪审员林金成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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