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
被告杨××
原告赵××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兆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原、被告1992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原、被告性情不和,经常因琐事吵架,已分居两年之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子女由原告抚养、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杨××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2年3月7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杨×,现年十六岁;一子杨×,现年两岁。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结婚证予以证实。原告称与被告已分居两年,但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达十八年之久,且生育一子一女,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基础是牢固的。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提供证据,故本院对原告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要求与被告杨××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兆仲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