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乔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X中学学生,住西安市X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法定代理人乔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同上,系乔X之母,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胡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西安市XX厂干部,住该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X与被执行人胡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乔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未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于201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0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胡XX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未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朱江平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王昆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