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谭子强,辰溪县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被告余某乙之妻),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于2009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余某甲诉被告余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8年3月31日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2009年5月前还清,月利率为0.5%;2009年2月15日借款x元,约定2009年5月前还清,逾期月利率为0.5%;2009年3月8日借款3000元;2009年3月10日借款2000元,约定2009年6月前还清,预期按银行同期利率5倍计息。借款共计x元。被告于2009年6月偿还原告5000元,尚欠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余某乙偿还原告余某甲借款x元,补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1000元,共计x元。定于2009年12月28日前还3000元;2010年6月30日前还6000元;2010年12月30日前还x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余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绍太
人民陪审员吴万长
人民陪审员余某秋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舒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