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某高某科技,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X区加山洞470-x层。
法定代表人高某,代理理事。
委托代理人宋成哲,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驰,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X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CKD株某,住所地日本国爱知县小牧市应时二丁目250番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