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住(略),现住湖南省张某界市X区X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四组。
委托代理人朱某宏,张某界市X区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汇兵,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系张某之夫。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跃升,张某界市X区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略),系朱某乙之妻。
上诉人朱某甲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某界市X区人民法院(2010)张某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某甲于2011年10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某甲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上诉人朱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唐亚萍
审判员黄勇芳
审判员王某欣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刘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