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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某某与朱某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天帅,辽宁华连(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10)大海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中,因上诉人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为112.5元,由上诉人沙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屈昕

代理审判员陈铁强

代理审判员侯杨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林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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