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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诉席福军、崔桂敏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本院2011年1月14日对原告河南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诉席福军、崔桂敏借款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页第四行“本金x元”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页第四行“本金x元”补正为“本金x元”。

审判长:孟金虎

审判员:温应林

人民陪审员:段宏伟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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