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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姚某甲与被上诉人姚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乙。

上诉人姚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姚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姚某甲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某敏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炎(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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