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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与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阳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某县人,某县市场服务中心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单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某县人,(略)。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单某的工资收入(每月扣留800元),且已提取8800元用于兑现本案。因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分批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斌斌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马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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