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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男,25岁。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5日中午,被告人贾某窜至许昌市X街兄弟建材装饰公司(老粮油店院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宏基x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3185元)。破案后,追回被盗笔记本电脑已退还李某某。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贾某供述,被害人李某陈述,案发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贾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之意,所盗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1日起至2011年8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强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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