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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乙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曹雨,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乙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某彬

审判员刘彩虹

代理审判员牛锐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马婧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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