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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43岁。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7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与周××(已判刑)、王××(已判刑)、罗××、王××(二人另案处理)预谋诈骗后,一起从社旗县城乘车到社旗县X镇,几人在苗店街X村妇女王×后,将王×作为行骗对象,以在苗店街找一会“算卦看宅的老先生”为由,骗取了王×的信任,又以王×家宅基地“有黑白石”会妨害其子女,需拿钱祭神请老先生作法破解为名,骗取王×现金x元,张某某分得800元。

另查明:该案全部赃款已由同案犯周××退还给被害人王×。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陈述;证人王××、罗××等人证言;辩认笔录;社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全部退还,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康运生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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