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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关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原告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史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关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1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关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关××,自2009年3月被告开始沉迷赌博,自今年5月开始,经常因赌博带着女儿夜不归宿,其本人有时也不知去向。自今年9月份起,被告已不再回家,原告一个人既要工作又要承担照顾孩子的责任,被告对孩子完全不管不问,两人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诉请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要求抚养婚生女关××,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史某某未作答辩。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2、金地回族幼儿园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自2009年9月至今都是由原告接送和照顾,被告对孩子不管不问。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查,原告的证据1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且相互关某,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证据2证明形式合法,但证明目的与案件事实无关某,本院不予采信。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4年1月13日在商丘市梁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错,于2005年6月生育一女关××。自2009年3月份开始,因被告不照顾家庭,又不按时接送女儿,2009年9月开始被告不再回家,一直是原告接送及照顾孩子。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存款及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有一女孩,双方婚后感情一直不错,自2009年3月开始夫妻间常有吵闹打骂现象,被告偶因玩乐不回家,但夫妻感情并没有彻底破裂,原告诉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有效证据。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某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关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关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未足额交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姬新志

审判员申朝帅

审判员耿民

二0一0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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