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2)海南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捕前系儋州市土地管理局土地交易所所长,住(略)。因涉嫌犯贪污、受贿罪于2000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01年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02)儋刑初重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郑某某不服,口头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一审宣判后口头提出上诉,后自己认识到一审法院对其所犯罪行事实的认定清楚,定性准确,量刑并无不当,而提出撤诉,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理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某某撤回上诉。
儋州市人民法院(2002)儋刑初重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立民
审判员张阳平
代理审判员张政
二00二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梁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