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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夏某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夏某

原告夏某

被告夏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沪房普字第x号的上海市X路X弄X号房屋底层(两间房屋)归原告夏某、夏某共同共有;该房二层、三层归被告夏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夏某、夏某承担人民币2300元,被告夏某承担人民币46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2010年12月21日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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