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
原告夏某
被告夏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沪房普字第x号的上海市X路X弄X号房屋底层(两间房屋)归原告夏某、夏某共同共有;该房二层、三层归被告夏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夏某、夏某承担人民币2300元,被告夏某承担人民币46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2010年12月21日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