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萍果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萍果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7万元;
二、原告北京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上海某萍果服装有限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7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37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莹
书记员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