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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康XX等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冯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陕西省乾县X镇X村,农民。

被执行人康XX(杨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陕西省乾县X镇X村,农民。

被执行人冯X娟,女,X年X月X日生,民族、籍某、住址、职业同上,系康XX之女。

被执行人冯X展,男,X年X月X日生,民族、籍某、住址、职业同上。系康XX之子。

本院在执行冯某申请执行康XX、冯X娟、冯X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冯某依据已产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4日作出的(2005)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53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00元及执行费50元。本案经多次执行,已执行2500元,并对被执行人预期收益部分予以冻结,暂不能提取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乾法执恢字第x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车文艺

审判员李战民

代审判员史志强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侯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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