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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富平县人。

法定代理人张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富平县人。

委托代理人彭涛,陕西国衡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富平县人。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铜川市X区人,系铜川市X区锦阳公学教师,住(略)。

本院于2011年5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彦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请被告赵某为其增加抚养费每月至900元。经查原告母亲张某丁与被告赵某于2008年10月1日解除同居关系,同时约定二人所生孩子张某丙由张某丁抚养,父亲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2011年5月3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赵某每月支付900元抚养费。审理中被告同意每月适当给原告增加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某每月向原告张某丙支付400元抚养费,每六个月一次性预支一次,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由被告赵某向原告张某丙支付所欠的2010年6月份的抚养费200元。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告赵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彦卉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穆军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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