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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乔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XX。

上诉人王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X在原审法院起诉称:我和乔XX于1994年相识,1995年8月2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王XX。由于婚前对乔XX了解不够,婚后双方在性格方面差异较大。常因生活琐事争吵,感情不和。我曾于2008年7月30日起诉离婚,调解后我撤诉。现夫妻关系无好转,且我们自2008年4月开始分居,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乔XX在原审法院答辩称:我与王XX感情一直很好,我们一家人一直都住在婆婆家,没有分居,我不同意离婚。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XX与乔XX于19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1997年X月XX日生有一女王XX。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近年因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缺乏有效的沟通与谅解,影响夫妻感情。2008年7月,王XX曾在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乔XX表示其和王XX互相都很在意对方,因其表达感情的方式欠妥导致双方产生矛盾,以后其会注意表达感情的方式,注意在生活琐事处理中对王XX的照顾,现在孩子还小,还需要父母双方的爱,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故坚决不同意与王XX离婚,请求给予一次和好的机会。对王XX所称分居一事,乔XX不予认可,王XX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书、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王XX与乔XX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生有一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缺乏有效的沟通与交流。现王XX就其分居一事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乔XX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多次表示要改善行为方式,挽回家庭,故法院不能认定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法院从家庭及子女利益出发,考虑双方结婚时间较长,需要相互间磨合,彼此相互宽容。王XX亦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双方均应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今后只要双方加强感情交流与沟通,注意改善自身的不足,夫妻感情是可以缓和的。故王XX要求与乔XX离婚之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XX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王XX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并无和好可能,双方分居超过两年,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法院应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双方离婚。

乔XX答辩称:不同意王XX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同意离婚,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王XX与乔XX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生育一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王XX主张双方已分居两年,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乔XX不认可分居,故本院对王XX关于分居的主张不予采信。现乔XX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多次表示要改善行为方式,挽回家庭,故王XX亦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从家庭及子女利益出发,不宜坚持离婚。双方均应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加强感情交流与沟通,注意改善自身的不足,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故原审判决驳回王X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王XX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王XX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王XX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爱红

代理审判员万丽丽

代理审判员李某龙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麦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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